消费者说:数据权益应是「受托者」职能的首要考量
背景
国家「数据二十条」中,首次提出了「受托者制度」,研究「探索由受托者代表个人利益,监督市场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加工、使用的机制。」而时至今日,该项制度尚未有明确的定论并伴随着各类解读和试验,而这也为我们消费者表达心声,创造了机会。
「消费者放心的个人数据受托者」共创计划旨在集结普通消费者,通过参与式的共同讨论创作,描绘心目中能让自身放心托管个人数据或个人数据权益的第三方「受托者」。通过共创,我们期望能够发出普通消费者的声音,并一定程度影响和改变针对「受托者」这一概念的政策制定和业界探索实践。
共创计划将通过三个阶段来形成最终的成果,目前共创成员们通过线上线下的资料阅读、讲座学习、讨论设计、复盘审阅,基本完成了第一阶段「个人数据受托者应肩负哪些职能?」的成果产出。该文档即对成果内容予以展示,并面向更为广泛的普通消费者,以及相关利益相关方征求进一步的反馈意见。
消费者的声音:数据权益应是受托者职能的首要考量
共创计划的20名成员通过线下工作坊,分为4组开展了对个人数据受托者的职能构想、小组讨论、组间交流、场景反思迭代,并最终形成了各小组的职能清单、核心vs次要职能的分类。工作坊后相关输出内容经过整理、汇总形成了内部工作稿,经过一周的内部意见征求,现输出为公开稿供各方意见反馈:
图1:通过汇总所有共创小组所构想的职能设定,形成了上述职能画布。其中核心职能为中央区域的绿色三项,外围为次要职能(相对核心而言)。可双击图片放大查看。
共识1:消费者将「数据权益」放在个人数据受托者职能考量的第一位。
尽管每一个小组在讨论中的思路不尽相同,但在最后的呈现中,四个小组不约而同的将「数据权益」置于了第一位的考量。如第一小组指出,它们认为受托者赋能「知情权」是第一位的诉求,即让他们能够知晓到底「哪些个人数据被哪些人采集和使用」;第二小组并未显示提出对权益的优先考量,但在其构想的各类职能中,权益相关的职能确是最多的。而第三小组在核心圈内放置的是「交易流通」和「维权保护」,并认为他们两者是「共生关系」;最后,第四小组虽并未直接点出权益职能,但该小组的讨论又恰恰是紧密围绕权益在展开,考量是否受托者的机构属性、机构监管等能够保障数据主体的权益。
共识2:「知情权」是消费者现阶段最期望个人数据受托者所赋能的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了数据主体知情权利,然而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至今也无法真正掌握到底哪些数据被采集、流通和利用,既无总览式的信息「中枢」,更缺乏动态追踪的「账单」,而这也正是四组讨论中所共性指向的需求——让个人数据受托者帮助我们获取这些信息,从而让我们有更为透明的个人数据生态。而各组又有细微的差别,例如第一小组的最核心(底线)诉求是获取最基本的总览信息,而第三小组则相对更进一步,希望获取的是类似「对账单」这样的动态信息。
共识3:消费者对个人数据受托者有着多元化、多层次的职能预期。
除了较为普适的期望个人数据受托者能够维权索赔、协助拓展应用场景等,四个小组在构想受托者职能时充分展现了想象力,体现了消费者对受托者的多元化、多层次的预期。例如第二小组提及了「投票和参与式决策」,构想是否受托者可以让数据主体参与更多的自控自决,而这一点也同样体现在第四小组所预期的「数据主体作为用户反馈(动态评估场景)」这一点中;第一小组关注到了数据主体不同生命阶段的需求,提出了数据主体的「遗产执行人」职能,同时也关注到数据主体复杂社交关系所带来的「数据析产」需求,即对情侣等共同生产和拥有的数据的处置;第三小组则是目前四组中唯一提出「加工分析整理」职能预期的小组,也体现了消费者对个人数据受托者是否处理和加工个人数据的不同思考。
参与共创者名单
在本轮共创中,有幸得到下述共创者的贡献,名单如下(按姓氏首字母顺序排列):
陈静、陈昕蔚、顾哲语、杜鹏、Florence Fan、高丰、滑惜子、黄越敏、黎女士、李胜男、梁女士、林正海、祈天、孙益武、徐铭兼、王鹏理、夏玉洁、许永国、杨振、周梦轶、郑书康。
关于
「消费者放心的个人数据受托者」共创计划由「开放数据中国」执行主任高丰博士发起和主理,如果你有兴趣加入请联系小助手微信odchina-editor。同时欢迎关注「普通人的数字权利圆桌派」社区公号关注共创计划以及其他普通人数字权益相关讨论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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